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所支出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单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外”)的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主险合同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
(二)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5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2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
(三)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境外医疗机构或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四)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五)异地安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的。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安葬费用包括:遗体处理费用、火化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包括购买墓地和举办仪式的费用)。
(六)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境外医疗机构或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交通费用须为经济舱机票、船票、车票费用。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他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上述项目的补偿或赔偿,则保险人以各项补助金给付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各项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