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八)怀孕、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十)疾病或意外就诊时未能取得医院证明;
(十一)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三)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十四)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十五)被保险人开始旅程时已经明确知道在其旅程中必须按照医治计划或医嘱接受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十六)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