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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大众备-意外【2014】附58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二)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三)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累计限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被保险人亲属、雇员或受雇人伤亡或财物受损;

(四)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控制或管理的财物受损;

(五)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身体伤害; 

(六)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七)因病毒、细菌感染或疾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八)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承担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武器或非犬类宠物所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的当次旅行超过60天,在超过60天以外的旅行期间内造成的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

(十一)交易、商业行为或执行职务行为;

(十二)任何罚款和罚金;

(十三)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第三方下列财物的损失:

    1、食物、动植物,机动车、船舶、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手提电脑、平板电脑;

    2、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票、其它交通工具票证、代币卡(信用卡)、有价证券、旅行证件;

    3、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十四) 被保险宠物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3、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尽快通知保险人,并递交下述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或法律、仲裁机构出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明;

    4、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5、宠物侵权所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伤害需要的额外证明;

    6、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及有关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详细清单、医疗发票;

    8、和解书、法院判决书、仲裁决议书等损害赔偿责任证明文件;

    9、所有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含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凭证)。

(二)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或出庭作证、应讯,或协助鉴定、勘验,或为其它必要的调查或行为,其费用由本保险人负担。

(三)除必须的急救费用外,被保险人不得事先未经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参与或同意就其责任所作的任何承认、和解或赔偿,但不包括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与、但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推迟参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陪伴的目的而饲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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