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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疾病身故保险(2019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001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约定的疾病等待期(见释义1)内身故,保险人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既往病症(见释义2)及由既往病症引起的并发症;
2.被保险人在疾病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续保者无等待期);
3.先天性疾病(见释义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4);
4.医疗事故及药物过敏;
5.中暑,食物中毒;
6.流行疫病(见释义5)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6);
7.意外伤害事故;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违背医嘱;
11.被保险人以就医为目的的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八)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十)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证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起(以较迟者为准)的30天内(含当天)为疾病等待期
2.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3.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确定。
4.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5.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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