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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史带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646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就医,且其返回境内后需继续接受治疗,则其在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15%为限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可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仅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医药费用补偿保险金=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三)在境内接受治疗期间,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等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七)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八)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1)由医疗机构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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