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三)在境内接受治疗期间,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