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九条 受益人
9.1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9.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9.3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9.4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9.5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9.6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9.7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9.8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9.9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10.1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10.2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11.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1.2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11.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4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1.5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12.1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12.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2.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2.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2.5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13.1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14.1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