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安达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 -安达保险
注册号:C00004332322017121100122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达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之伤残,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在本附加合同条款项下按同等金额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记载于保险单上。

 

对于各年龄段的被保险人,每名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双倍给付的最高赔偿限额适用下表: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限额

30天-69周岁 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100%(但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70-79周岁 保险单所载明保险金额的50%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附加合同所附加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注: 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索赔: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原件;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与保险金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7.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尸检报告;

8.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9.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0.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

11.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12.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原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证明。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八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运营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 (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 (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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