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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安达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及医疗送返保险-安达保险
注册号:C00004332322017101016451

 

(注册编号:C00004332322017101016451)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达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及医疗送返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释义一)或突发急性病(释义二),经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务的,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范围内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运送和送返费用:

一、紧急医疗运送

1、 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本附加合同项下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当地医院;

2、 救援机构授权的医师首次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当地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3、 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商业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本公司认可,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二、医疗送返

1、 救援机构授权的医师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商业航班返回其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如救援机构授权的医师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 救援机构授权的医师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的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最近的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的医师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其在中国境内住所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 如救援机构授权的医师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原出发地,救援机构将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三、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本公司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四、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除被保险人自负费用外)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五、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本公司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的运送和送返费用或运送或送返的发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释义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释义四)及其并发症;

3.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4.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5.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6.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7. 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释义五)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诊疗或就医;

8.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9.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0.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刻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13.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14.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15.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救援机构自行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结算。

 

第七条 释义

一、 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二、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三、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四、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投保前十二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十二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五、 执业医师: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本附加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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