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安达附加旅行证件盗抢损失保险-安达保险
注册号:C00004332322017101016551

 

(注册编号:C00004332322017101016551)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达附加旅行证件盗抢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旅行证件(释义一)被抢劫或盗窃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且在被偷盗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并取得其书面证明,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下列费用:

一、 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旅行证件的费用;

二、 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旅行证件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机票变更费用及额外的旅行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或隐瞒、欺诈,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5. 发生于原出发地(释义二)的旅行证件丢失;

6.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被盗抢;

7. 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释义三);

8.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9.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0.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11. 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保管自己的旅行证件,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相关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积极调查或寻找旅行证件,于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七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向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

有关政府机构报案文件正本及由该等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

4. 重置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5. 由此支出的机票变更费用及与额外旅行费用相关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如适用);

6. 有关的旅行票据(如适用);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释义

一、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身份证。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现金。

二、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三、神秘失踪:不为人知或难以解释或理解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遗失,包括被保险人声称但没有无利益关系的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明显现场痕迹证明及警方出具的因盗窃所致损失的案件发生证明的扒窃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本附加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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