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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安达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安达保险
注册号:C00004332322017101016501

 

(注册编号:C00004332322017101016501)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达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一)抵达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的托运行李(释义二)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障项目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该被保险人。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計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安达附加旅行已交运行李损失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2.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3.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4.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5.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及时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6.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7. 由于根据行程开始前民航当局发出的通知取消航班而造成的延误;

8.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0.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11.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行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4. 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 释义

一、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运营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 (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 (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二、 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完成检查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本附加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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