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而身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释义二)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释义三)及其并发症;
3.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4.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出具的死亡的书面证明或尸检报告;
5. 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释义四)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诊疗或就医;
6.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假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7.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8.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9.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刻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0. 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11.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12.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