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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史带财险
注册号:C00002332522017061900071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病症;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六)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九)主合同责任免除中除第5和第13项外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四)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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