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华人寿
中华人寿[2020]疾病保险034号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本保险条款,我们介绍以下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在本条款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纳保险费.........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1.4
本合同有180日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3.2
请您按时交纳保险费,否则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4/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定义,请您仔细阅读.................................................................................10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请您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欠款的偿还
9.2 年龄错误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通讯方式变更的通知
9.5 争议处理
9.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0. 疾病定义
10.1 轻度疾病定义
10.2 重度疾病定义
 
11. 释义
附表《重度疾病分组》

 

 
 
以上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11.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2)计算。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
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11.4)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见10.1)或“重度疾病”(见10.2),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外伤害(见11.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3.2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度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3.3 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分为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附表《重度疾病分组》。
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1. 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降为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4.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5. 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6. 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可免交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2.3.5 特别提示
若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8),或驾驶有效行驶证(见11.9)的机动车(见11.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1)(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11.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13)(不包括“10.疾病定义”中列明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3、3.2、6.1、8.1、9.2、10和11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轻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1.在申请轻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相应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4.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单利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利率保证不低于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理赔审批结案之日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见6.1)。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您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偿的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9.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明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 合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9.4 通讯方式变更的通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尸检或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费用由我们承担。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见11.14)的鉴定结果为准。发生保险事故的,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疾病定义
10.1 轻度疾病定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下列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11.15)明确诊断。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度疾病共35种,其中1-3种轻度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0.1.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11.16)(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11.17)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11.17)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见11.18)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本轻度疾病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0.1.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11.19)肌力(见11.20)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21)中的两项。
10.1.4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经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并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的治疗,积极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的证据。癌前病变及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1,CIN-2,CIN-3、重度不典型增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5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6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2日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u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10.1.7 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8 单侧肺脏切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10.1.9 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10.1.10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10.1.11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0.1.12 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10.1.13 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10.1.1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塞”或“严重冠心病”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10.1.15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塞”或“严重冠心病”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10.1.1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0.1.1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10.1.1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重原发性心肌病”的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并且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见11.22)III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9 心包膜切除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0.1.20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疗所须。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10.1.21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0.1.22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见11.23)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重度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10.1.23 肺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PaO2<60mmHg。
10.1.24 全身较小面III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者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1.25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经呼吸科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持续<85%。
10.1.26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10.1.2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度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28 微创颅脑手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29 单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重度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0 听力严重受-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但未超过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1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2 视力严重受-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度疾病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三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3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三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4 单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须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三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1.35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三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终止。
10.2 重度疾病定
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下列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度疾病共100种,其中1-28种重度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0.2.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本重度疾病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0.2.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见11.24),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11.2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10.2.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0.2.7 多个肢体缺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0.2.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0.2.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2.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13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10.2.14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10.2.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10.2.16 心脏瓣膜手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本重度疾病保障范围内。
10.2.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20 严重Ⅲ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2.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10.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23 语言能力丧-三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10.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0.2.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10.2.27 严重克罗恩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10.2.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10.2.29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10.2.30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0.2.31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32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33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2.3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已达到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10.2.35 Brugada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Brugada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0.2.36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10.2.37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2.38 严重哮喘
是一种可逆性、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型疾病,需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肺部慢性过渡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5.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6个月以上)。
10.2.3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伴有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致使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40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10.2.41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10.2.42 胰腺移植
指引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43 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44 严重亚历山大病
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0.2.45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造成的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不在赔付责任范围内。
10.2.4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0.2.47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10.2.48 噬血细胞综合征
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本疾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ng/m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之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5.可溶性CD25≥2400U/ml。
10.2.49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IV级,且需持续至少90天。
10.2.50 克雅氏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10.2.5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52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以及下列条件2或3中的任意一条: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承认该项输血感染责任的证明;
3.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HIV检查阴性的报告、输血血液来源的证明以及输血后HIV检查阳性的报告。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10.2.5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椎体钙化形成骨桥,脊柱出现“竹节样改变”,骶髂关节硬化、融合、强直;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54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55 持续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引起的大脑和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180日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56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职业生活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意外事故必须在意外发生后30日内(含第30日)向我们报告;
2.导致意外事故的明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液体的证据;
3.在书面报告意外发生后的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出现血清HIV阴性转变为HIV阳性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包括意外事故发生后5日内(含第5日)被保险人HIV抗体阴性的检查报告。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事故后12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存在。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医院工作人员时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10.2.57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10.2.5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10.2.59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广泛的线粒体受损,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10.2.60 重症手足口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10.2.61 成骨不全症-III
成骨不全症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我们只保障Ⅲ型的情形。该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为诊断成骨不全症III型所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因该疾病导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10.2.62 范可尼综合-三岁始理赔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确诊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2.63 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0.2.64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大小便失禁;
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2.65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66 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10.2.67 严重气性坏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68 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脑部疾病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69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10.2.70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10.2.71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10.2.72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分达20%或者以上)或者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者以下),导致感染性心内膜炎;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专科医生确定。
10.2.73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三次;
2.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2.74 戈谢病
戈谢病(Gaucher disease,GD)是较常见的溶酶体贮积病,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该病由于葡萄糖脑苷脂酶基因突变导致机体葡萄糖脑苷脂酶(又称酸性β-葡萄糖苷酶)活性缺乏,造成其底物葡萄糖脑苷脂在肝、脾、骨骼、肺,甚至脑的巨噬细胞溶酶体中贮积,形成典型的贮积细胞即“戈谢细胞”,导致受累组织器官出现病变,临床表现多脏器受累并呈进行性加重。又称葡萄糖脑苷脂病、高雪氏病、家族性脾性贫血、脑甙病、脑苷脂网状内皮细胞病等。
戈谢病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肝、脾肿大或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2.骨髓涂片检查见到戈谢细胞;
3.典型的X线表现;
4.血清酸性磷酸酶增高。
10.2.75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日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76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2.77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10.2.78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10.2.79 重症急性胰腺炎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80 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10.2.81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10.2.82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10.2.83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10.2.84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10.2.85 严重大动脉
指经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10.2.86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87 心脏粘液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88 严重心脏衰CRT脏再同步治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10.2.89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90 严重肺结节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衰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日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10.2.91 严重的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或全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0.2.92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10.2.93 严重的脊(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日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且肌力2级或以下。
10.2.94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或全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0.2.95 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30%或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2.96 席汉氏综合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临床症状严重;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0.2.97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并有下列所有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10.2.98 左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99 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2.100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11. 释义
11.1 书面
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纸质(包括其他材质,如电子书写板)函件、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络合同、网络授权函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其所记载内容的形式均视为书面形式。
11.2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11.3 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4 医院
本合同所称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诊所)
11.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9 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14 司法鉴定机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11.1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6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1.17 ICD-10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
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11.18 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11.19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20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11.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11.2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1.23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1.24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11.25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附表:《重度疾病分组》
A B C D E F
10.2.1 恶性肿瘤-重度
10.2.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0.2.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0.2.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0.2.7 多个肢体缺失
10.2.27 严重克罗恩病
10.2.41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10.2.6 严重慢性肾衰竭
10.2.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0.2.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0.2.13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10.2.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0.2.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10.2.16 心脏瓣膜手术
10.2.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0.2.14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10.2.33 重症急性
坏死性筋膜炎
 
10.2.10 严重慢性
肝衰竭
10.2.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0.2.12 深度昏迷
10.2.20 严重Ⅲ度烧伤
10.2.3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10.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0.2.25 主动脉术
10.2.15 瘫痪
10.2.47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10.2.57 埃博拉病毒感染
 
10.2.29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0.2.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10.2.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0.2.67 严重气性坏疽
10.2.5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0.2.36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10.2.32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0.2.18 严重脑损伤
10.2.84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0.2.61 成骨不全症-III 型
 
10.2.40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10.2.35 Brugada 综合征
10.2.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10.2.95 大面积植皮手术
 
  10.2.42 胰腺移植 10.2.38 严重哮喘
10.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0.2.99 失去一肢及一眼
 
 
10.2.43 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0.2.49 严重心肌炎
10.2.23 语言能力丧失-三岁始理赔
 
 
 
10.2.45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10.2.60 重症手足口病
10.2.30 严重多发性硬化
   
 
10.2.4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0.2.63 严重的 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10.2.31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10.2.48 噬血细胞综合征
10.2.66 严重川崎病
10.2.37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0.2.5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10.2.70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0.2.3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2.52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0.2.71 肺淋巴管肌瘤病
10.2.44 严重亚历山大病
   
 
10.2.56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0.2.72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0.2.50 克雅氏病
   
 
10.2.62 范可尼综合征-三岁始理赔
10.2.75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0.2.5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0.2.69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10.2.80 严重冠心病
10.2.54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2.73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0.2.83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0.2.55 持续植物人状态
   
  10.2.74 戈谢病
10.2.85 严重大动脉炎
10.2.59 严重瑞氏综合征
   
 
10.2.77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0.2.87 心脏粘液瘤手术
10.2.64 脊柱裂    
 
10.2.79 重症急性胰腺炎
10.2.88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10.2.65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0.2.82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0.2.89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10.2.68 颅脑手术    
 
10.2.96 席汉氏综合征
10.2.90 严重肺结节病
10.2.76 严重癫痫    
   
10.2.97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10.2.78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10.2.98 左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10.2.81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10.2.86 脊髓小脑变性症
   
   
 
10.2.91 严重的神经白塞病
   
     
10.2.92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10.2.93 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10.2.94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10.2.100 库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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