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航空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2)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失踪。
2.2.2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钻石、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钻石、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备(PDA)(PDA);;
(2)图章、文件、帐册;图章、文件、帐册;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纪念币;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动物、植物或食物;
(8)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9)家具、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
(10)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11)危险物品。
2.2.3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随行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2.4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发现托运行李丢失后,立即向航空公司报告,并于发现丢失后
二十四小时内取得航空公司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