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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航空托运行李丢失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1](附)65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将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过程中,因转运错误或遭受盗窃导致托运行李(释义见5.1)丢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丢失的保险标的。对丢失标的在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保险人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相应的赔偿限额。
(4)如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丢失的损失可从航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航空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2)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失踪。
2.2.2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钻石、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钻石、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备(PDA)(PDA);;
(2)图章、文件、帐册;图章、文件、帐册;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纪念币;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动物、植物或食物;
(8)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9)家具、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
(10)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11)危险物品。
2.2.3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随行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2.4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发现托运行李丢失后,立即向航空公司报告,并于发现丢失后
二十四小时内取得航空公司的书面证明。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财物损失清单和购买发票;
(4)航空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索赔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代位求偿权
若托运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若托运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予以赔偿加险合同予以赔偿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方的请求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方的请求权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4.3 被保险人托运行李丢失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被保险人托运行李丢失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该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如果丢失托运行李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如果丢失托运行李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5 释义
5.1 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班机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出具托运行李凭据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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