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释义见4.1)延误,且延误时数达到或超过延误单位时间的,保险人依据延误单位时间赔付标准,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支付保险金。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怠工或其他劳工行动,恐怖分子行为(释义见4.2)、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释义见4.3)。
延误时数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释义见4.4)的实际开出时间为止;(2)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延误单位时间、延误单位时间赔付标准和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航班,其等候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及登机牌复印件;
(4)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航班延误时数证明;
(5)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航班
指任何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的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定期客运航班。航机需行驶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的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括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的非固定航班包机。
4.2 恐怖分子行为
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4.3 航空公司超售
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飞机。
4.4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除了航班以外,还包括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
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