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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猝死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疾病保险)【2016】(附)055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旅行中意外猝死的,或因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后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之前因该疾病身故,或在送到医疗机构之后的抢救期间内经抢救无效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抢救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双方无约定,抢救期为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杀等故意行为导致发病或发病后故意不及时就医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疾病;
(三)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四)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五)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外发病的;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抢救期后身故的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下每人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受益人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受益人与主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证明。经医疗机构抢救的,还需提供抢救医疗记录;
(五)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丧葬证明;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释义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死亡。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是指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两年之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能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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