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七、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八、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十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三、被保险人患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如瘟疫等;
十四、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有疾病症状,在等待期后确诊该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的长期慢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疾病症状在等待期后确诊该疾病;
十六、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