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妊娠(含宫外孕)、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3)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4)任何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脊椎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及其并发症;
5)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6)美容、整形、矫形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7)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8)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9)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所产生的费用;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10)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1)先天性疾病(见释义10.2)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10.3)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4)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19)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1)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