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搭乘预定民航航班往返日常居住地与旅行目的地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遭遇保险单载明的下列一项或多项航班异常情形,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如下述情形未在保险单中载明,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航班延误保障
被保险人搭乘预定航班前往旅行目的地或从旅行目的地返回日常居住地,所搭乘的航班实际抵达时间与航班承运人发布的航班时刻表的预定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长等于或超过保单要求的延误时长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搭乘多个航班前往旅行目的地或从旅行目的地返回日常居住地,保险人按照从中转机场直接前往目的地或日常居住地的最后一趟预定航班的实际抵达时间与航班承运人发布的航班时刻表的预定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长计算延误时间。
(二)航班取消、返航、备降保障
被保险人搭乘的预定航班被取消、航班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的,并导致被保险人抵达旅行最终目的地或返程抵达日常居住地较预定行程延误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取消、返航、备降保险金。
(三)航班换乘不衔接保障
被保险人搭乘多个航班往返日常居住地与旅行目的地的,由于提前预定的航班的延误或取消、返航、备降导致被保险人在换乘点错过已预定的、相衔接的后续定期航班的最迟搭乘登记手续办理时间而未能登乘的;且被保险人到达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没有另外可替代的后续公共交通工具(以下简称“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致使被保险人抵达旅行最终目的地或返程抵达日常居住地较预定行程发生延迟,且延迟时长超过保险单约定时长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换乘不衔接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本条第(一)、(二)、(三)款中两款及以上保障,并因同一原因于同一旅程中遭受两款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