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从事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高风险运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以通过比赛夺标获取名利与财富为目的而从事紧张激烈训练和比赛的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
(二) 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三)主合同责任免除中列明的除第19项外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警方、医疗机构或当地旅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五)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风险运动:指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攀岩运动、登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