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责任免除费用,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