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见释义9.5)难产,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9.6)、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5)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8)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释义9.7)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9)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被保险人异位妊娠(见释义9.8)、习惯性流产(见释义9.9)。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释义9.10)、跳伞、攀岩(见释义9.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9.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9.13)、特技(见释义9.14)、赛马和赛车;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15)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分娩。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