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京东安联财险
C00005032522020042802432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见释义8.1),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妊娠、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2)脊椎病的治疗;
3)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4)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6)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7)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8)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9)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所产生的费用;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先天性疾病(见释义8.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0)因慢性病,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8.4)及其并发症;
11)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2)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8.5)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14)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17)被保险人在境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治疗,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8)被保险人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治疗;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的治疗;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22)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及医疗、医药费清单以及原始收费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4)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8.释义
8.1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8.2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8.3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8.4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8.5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大陆境内。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