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账单明细、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原件)等。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