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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安盛天平
注册号:C00007832522020082609852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尽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到医院接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释义二)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天数为限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释义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天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五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投保人已缴纳连续投保保费,视同为连续投保。连续投保保单和上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本附加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投保人未申请连续投保,或未缴纳连续投保保费,或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承保的,不属于连续投保。投保人需另外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附加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本公司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本保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险合同未续保;
(四)本附加保险产品停售;
(五)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账单明细、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原件)等。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释义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释义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生诊断在医院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入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二)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三)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六)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二十四小时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三、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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