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投保人已缴纳连续投保保费,视同为连续投保。连续投保保单和上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本附加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投保人未申请连续投保,或未缴纳连续投保保费,或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承保的,不属于连续投保。投保人需另外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附加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本公司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险合同未续保;
(四)本附加保险产品统一停售;
(五)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