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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2020版B款)条款-安盛天平
注册号:C00007832522020082609792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保险(2020版)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尽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医院的医生确诊(释义二)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释义三)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主合同约定的各项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付。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任何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出现与所患恶性肿瘤相关的症状或体征;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的;
(二)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释义四)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治疗。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原件)等;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投保人已缴纳连续投保保费,视同为连续投保。连续投保保单和上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本附加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投保人未申请连续投保,或未缴纳连续投保保费,或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承保的,不属于连续投保。投保人需另外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附加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本公司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险合同未续保;
(四)本附加保险产品统一停售;
(五)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释义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释义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内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确诊:
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三、特定医疗机构:
特定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或VIP部。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部分医疗机构虽符合上述定义,但本公司仍有权以列明清单的方式予以除外,不作为特定医疗机构。具体除外名单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调整除外名单的,以本公司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的通知为准。

四、实验性治疗:
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究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
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物;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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