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取特定药品及申请保险金流程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恶性肿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及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2.保险合同;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原件)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本公司将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委托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释义十一)对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如果药品处方审核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本公司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药品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况包括:
1.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或者提交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特定药品领取:
特定药品处方经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服务商将会提供购药凭证(释义十二)。若保险金申请人选择到本公司指定药店自取特定药品的,则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携带有效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有)到本公司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四)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公司指定药店购买特定药品的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分割单原件(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发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给付的保险金金额后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
(五)保险金申请人通过本公司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特定药品,将由本公司与本公司的指定药店或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本公司应承担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