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丢失保险(B)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附)059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搭乘或转乘航班时,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延误或丢失,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
(一)航班抵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尚未领到托运行李的并且延误时间每达到保险合同载明时间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单次行李延误保险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给付行李延误保险金,但每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
(二)航班抵达目的地后,被保险人托运的行李发生丢失,保险人按照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给付行李丢失保险金。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延误或丢失,保险人不负给付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受托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的行李延误或丢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办理托运时或投保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李发生延误的;
(二)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征收、扣留、隔离、检验、检疫或销毁;
(三)被保险人能够领取托运的行李而将其留置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的;
(四)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延误或丢失;
(五)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误机、漏乘或错乘导致的行李延误或丢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延误时间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单次行李延误保险金额、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行李延误的最低起赔时间、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给付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由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行李托运证明;
(四)受托航空公司或目的地机场出具的行李延误或丢失的书面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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