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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产险)(备-家财)【2015】(附)41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银行卡丢失或失窃,且非授权人在该银行卡挂失之前48小时内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造成被保险人在该银行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的直接账款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银行卡发行机构支付,或从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
(二)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银行卡账款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三)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3.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4.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5.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6.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四)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五)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六)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七)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八) 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损失;
(九)本附加险约定的免赔额;
(十)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被保险人可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向银行卡发行机构挂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
对被保险人未及时挂失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四)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失窃银行卡挂失之前48 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账款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若涉及外国货币时,应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第九条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银行卡: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二)挂失:是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
(三)丢失或失窃:指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或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被保险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四)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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