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向银行卡发行机构挂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
对被保险人未及时挂失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四)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或失窃银行卡挂失之前48 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账款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若涉及外国货币时,应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第九条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