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持续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且该住院应属必需且合理。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周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的住院治疗周数,住院满七天为一周(含首尾两日),不足一周不予给付。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四、本合同所称的病理性骨折:是指骨质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从而失去原来的坚固性,在正常活动或轻微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包括骨软化症、骨质疏松症、骨结核、骨肿瘤等引起的骨折。
五、本合同所称的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是指骨骼在长期反复地操作、过度使用中造成骨骼疲劳衰弱,而导致骨骼部分或完全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