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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赛事保障计划——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21版)-京东安联财险
注册号:C00005032622021041943372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见释义9.1)后(续保无等待期约定)因初次出现症状(见释义9.2)或体征(见释义9.3)且确诊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2.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4)及其并发症导致疾病身故;
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导致疾病身故;
4.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6.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8.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S
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5.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6.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未成年人适用);
4.既往体检报告、既往医疗病历及检查报告;
5.本次医疗资料原件,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检验单据、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单、第三方保险公司结算单等;
6.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等,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外,保险人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9.释义
9.1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症状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9.3体征
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9.4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9.5医疗机构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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