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申根计划方案一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金申领
    • 释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护照、旅行票据(释义见4.1)或其它旅行证件丢失,且在发现损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包括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金额为准。

  •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警方书面证明的损失;

    (4)于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或丢失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重置成功后的所有开支;

    (5)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丢失;

    (6)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旅行证件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2.3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3.1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警方的书面证明;

     (4)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5)由此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6)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释义
    4.1旅行票据

     指为此次旅行所购买,但还未使用且必须重新购买的飞机票、船票、车票或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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