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除第5条和第9条以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既往疾病及未如实告知疾病
1)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9.3)及其并发症;
3)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或症状。
(三)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1)怀孕(含宫外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剖腹产);
2)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等治疗和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性障碍治疗,伟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用。
(四)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
1)无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费用;
2)本附加条款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持本条款约定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购药费用不在此限);
3)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5)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6)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7)整形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
8)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9)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3)被保险人因职业病(见释义9.4)产生的医疗费用;
14)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5)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16)非处方药品和设备,戒烟戒酒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保健药品和食品、营养滋补类中草药;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17)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自本附加条款等待期内(续保等待期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2)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4)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