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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少儿白血病保险条款(2020通用版)-京东安联财险
注册号:C00005032522020041600261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且未满18周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人员。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见释义10.1)后(连续投保无等待期约定)首次发病(见释义10.2)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10.3)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白血病(见释义10.4),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附加条款随即终止。
 
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5),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0.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7)(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10.8)及其并发症;
4)被保险人等待期内(连续投保无等待期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非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费后重新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合同不计算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获得新的本合同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请投保人投保前充分理解此产品因盈利偏离预期导致保险人停售或调整产品的可能性。保险人评估投保人的新合同申请时,有权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及被保险人年龄对费率等进行调整。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新合同办理手续。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下情形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人重新投保新单的申请:1)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保单载明的最高重新投保年龄;2)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3)保险人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原则,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8.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9.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0.释义
10.1等待期
以保单约定时间为准。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发病
本附加条款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各种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10.3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4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
10.5保险事故
指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无等待期约定)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白血病。
10.6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0.8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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