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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梁柱男性重疾险——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守护者特定疾病保险2020版条款-永安保险
注册号:C00002532612020031718951

1保险责任条款

1.1合同的构成

《永安守护者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保险人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符合年龄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龄以周岁计算,其中:

1.少儿疾病的被保险人需为满28天,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女性疾病的被保险人需为18至55周岁的健康女性。

3.男性疾病的被保险人需为18至60周岁的健康男性。

4.老年疾病的被保险人需为50至70周岁的健康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1.3保险期间和续保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保险。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重新申请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及风险性质、整体经营状况重新核定承保条件及保险费。

 

1.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少儿疾病保险责任

1.白血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少儿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少儿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且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符合前款规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人将按照少儿特定疾病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白血病、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女性疾病保险责任

1.乳腺癌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乳腺癌[ 乳腺癌:指发生于女性乳房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转移癌;

c)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女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女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承担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女性特定手术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手术,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首次接受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手术,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额的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并不再承担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乳腺癌、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列明的女性特定手术,保险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男性疾病保险责任

1.前列腺癌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前列腺癌,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男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前列腺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男性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男性特定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男性特定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男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前列腺癌和男性特定疾病保险责任,且申请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符合前款规定的前列腺癌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人将按照前列腺癌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四、老年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老年特定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罹患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老年特定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老年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以上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醉酒;
十、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按药品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输卵管阻塞、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一般条款

2.1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发生效力。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一期保险费到期日24时前支付下期保险费。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下一期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补充缴纳保险费,该期限称为宽限期,宽限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超过30日。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如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应缴保险费,则保险人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应收的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2.3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4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6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少儿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需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险合同;

3、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等),其中因双耳失聪而申请保险金的还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双眼失明而申请保险金的还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语言能力丧失的还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女性乳腺癌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男性前列腺癌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以及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需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险合同;

3、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的,受益人需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险合同;

3、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程、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

4、手术记录或手术证明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7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变更时,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9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本合同上写明。

三、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保险人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

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四、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2.10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2.11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2.12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

3医院:指中国大陆境内公立二级以上(含)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白血病: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出现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

6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7少儿特定疾病:指本合同所列的21种特定疾病。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d)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e)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f)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3)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4)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32;

b)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3;

c)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b)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6)Ⅰ型糖尿病: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并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并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

7)严重幼年性类风湿性关节炎:指一种少儿的结缔组织病,以慢性关节炎为其主要特点,并伴有全身多个系统的受累,包括关节、肌肉、肝、脾、淋巴结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已经实施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8)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 眼球缺失或摘除;

b)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 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9)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 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10)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11)严重川崎病:川崎病(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本合同所称“严重川崎病”是指,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

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STENT)、冠状动脉腔内旋磨术(PTCRA)、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PTCR)及其它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13)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 因输血而感染;

b)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c)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人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14) 严重哮喘:严重哮喘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a) 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b)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c) 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桶状胸,X线显示肺野透明度增强,心胸比例<0.35);

d) 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六个月以上。

15) 严重肠胃炎:指因微生物感染所导致的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16)严重心肌炎:指心肌弥漫性的急性、亚急性炎症而导致至少持续一百八十天的心功能损害,且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左心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

b) 左心室射血分数持续低于40%。

17) 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b)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8)Ⅲ型成骨不全症: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主要临床特点包括: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该病种的检查必须依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19)重症手足口病: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a)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b)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c)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0)脊髓肌肉萎缩:指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细胞核的退化病变,以近侧的肌肉无力和萎缩为主要特征,由腿部为最先开始并逐步扩展至远侧的肌肉。诊断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并附有相应的神经肌肉检验如肌电图证明。有关病变必须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导致永久不能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21)严重瑞氏综合症: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症需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b)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c)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8少儿特定轻症疾病:指本合同所列的2种特定疾病。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a)原位癌;

b)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c)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d) 皮肤癌;

e)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a)脑垂体瘤;

b)脑囊肿;

c)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9乳腺癌:指发生于女性乳房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转移癌;

c)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0女性特定疾病:指原发于女性子宫、子宫内膜、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食道、结肠以及直肠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释义7“少儿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转移癌;

C)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1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指本合同所列的3种特定疾病。

1)女性特定原位癌: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是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内膜、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食道、结肠及直肠的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导致的功能损害,经肾脏活检,病理结果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中的Ⅲ型至Ⅵ型的狼疮性肾炎,血肌酐清除率持续每分钟30ml。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Ⅱ型:系膜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Ⅲ型:局灶节段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Ⅳ型:弥漫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Ⅴ型:膜性狼疮性肾炎

Ⅵ型:肾小球硬化性狼疮性肾炎

3)特定骨折:指被保险人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并因此发生股骨颈或椎骨的骨折。骨质疏松症指单位体积骨内的骨组织量减少的状态,通过骨密度检测,T 值小于-2.5,且必须有影像学检查结果支持诊断。

12女性特定手术:指本合同所列的7项特定手术。

  1)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以矫正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面部毁损。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意外伤害必须是造成表面毁损的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2)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指皮肤三度烧伤且面积至少达到全身体表皮肤总面积的10%以上,并因此而必须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手术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实施。

3)全乳房切除:指为了治疗乳房原位癌或乳房癌所施行的单侧或双侧全乳房切除手术。

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4)子宫切除:指为了治疗子宫疾病而至少切除子宫体或全子宫的手术。

为了控制生育、治疗宫颈炎、轻微子宫异常出血而施行的子宫切除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5)卵巢全切除:指为了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一侧或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切除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

6)输卵管切除:指为了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一侧或双侧输卵管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输卵管切除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

7)子宫肌瘤切除:指被保险人根据妇产科专科医生的建议而实际接受了的经腹切除子宫肌瘤但保留子宫的手术。

通过宫腔镜实施的子宫肌瘤切除手术不在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内。

13前列腺癌:指属于本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范畴内,但仅限于原发于前列腺的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主码为C61。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b)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c)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4男性特定疾病:指原发于男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肝、结肠、直肠、阴茎及睾丸。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释义7“少儿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原位癌;

b)转移癌;

c)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5老年特定疾病:指原发于被保险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乳房、前列腺。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释义7“少儿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b)原位癌;

c)转移癌;

d)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0精神和行为障碍:指属于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中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代码F00-F99)所列疾病。

21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2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2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5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26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7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8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9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30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已支付的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3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洗浴:进行盆浴、淋浴、擦浴或床浴。它包括冲洗身体每一部分、去浴盆、淋浴室或水池、充放洗澡水、进出浴盆或淋浴室、必要时打开水龙头以及用毛巾擦干的能力;

2)更衣:从衣橱或抽屉中取衣物,穿上脱下日常穿着的全部衣物以及束紧的能力。它还包括日常所需的吊带和假肢;

3)如厕:进出厕所、使用及离开马桶、排泄完后清洗自己以及为入厕目的调整衣物的能力。如厕还定义为使用床边便桶、尿壶或便盆;

4)移动:在有或没有帮助时上下床,或坐进、离开椅子;

5)大小便自制:包括膀胱自制和肠道自制。膀胱自制定义为可以随意进行膀胱功能控制的能力。它是一个排尿的生理过程及原始控制的功能。膀胱自制决定于两个因素: 失禁发生的频率和要求帮助清洗自身和污物的频率;肠道自制定义为可以随意进行肠道功能控制的能力。它是一个排便的生理过程和原始的控制功能;

6)摄食:从容器,例如盘子、碗、杯子及瓶子中以任何方式摄取食物的能力。该项描述了在食物准备好放在个人面前后食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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