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众安保险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3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初次确诊(释义四)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五),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释义七),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已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项责任下的指定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指定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的名单为准。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八)、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当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及主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相关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相关医疗保险金责任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相关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相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九)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或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 释义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A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五、恶性肿瘤——重度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十)(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十一)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十一)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释义十二)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六、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十三)、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等,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八、基本医疗保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九、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一、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十二、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十三、床位费
指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时,床位费的每日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