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自驾四轮机动车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除主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与给付”要求外,还需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四轮机动车的证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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