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或参与飞行活动者除外)
期间;
11)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内(续保无9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4)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9)脊椎间盘突出症;
20)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1)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3)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4)被保险人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
25)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26)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27)既往病症(见释义8.4)及其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