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新一站学平乐全面版——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110号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赔偿保险金: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医疗保险金。
(二)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约定赔偿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首先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赔偿;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剩余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90日为限)
(四)本附加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的各项事由或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第五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请求赔偿时,除提交主险条款所约定的索赔证明和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
(二)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赔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社会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三)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益人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