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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人保财险
人保(备案)【2009】N38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是指与本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八)被保险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私人权利;
(九)被保险人侵犯知识产权及参与传播、共享非法文件。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所有、管理或代为保管的财产的损失,租用或借用的财产自然磨损或过度使用 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所有的非自住房屋造成的损失;
(七)艺术品、金银玉器、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货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数据资料或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机动车辆或拖车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所有、使用飞机、飞行器或重量超过5公斤的模型飞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使用帆船或其他发动机驱动的船只所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临时使用非自有的发动机动力小于 75千瓦的船只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三)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十四)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导致,或者与石棉相关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无论这些损失或费用是否可能同时由于其他原 因所共同导致;
(十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任何间接损失;
(十八)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单所列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费用单据;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证明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后,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
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如同一保险事故牵涉到多个受害人,仍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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