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旅店、酒店、餐馆的责任造成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失或损坏,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或修理费用:
当随身财产发生部分损坏时, 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受损财产的修理费用;当随身财产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或不能被修理或者遗失时,本公司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或者遗失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赔偿被保险人,但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随身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实际现金价值= 重置费用* (1 – 每月折旧率 * 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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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月数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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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月数大于等于四十个月时,按四十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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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费用:指替代受损或遗失财产的相同或类似新物品的当前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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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率: 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每月折旧率为: 2%。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本公司针对同一保险事故,将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同一行程已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相同,则本公司针对同一保险事故,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