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
指根据广泛接受的医疗标准,该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其他类似专业机构为同一性别,相似年龄,类似疾病的病患提供同等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且该费用是为了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所必须花费不可省去的费用。由主诊医师推荐或配方,对诊断或治疗被保险人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合理且必需的治疗、服务、补给、或药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合理且必须的:
(一)未超出为提供安全、适当和合理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范围、时间、强度或护理水平; 且
(二)同广泛认可的专业医学操作标准相一致;且
(三)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患者、患者家庭、医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个人舒适或方便;且
(四)不是患者的学院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且与之无关;且
(五)并非实验性或调查性;且
(六)对于住院情况,须是单纯门诊诊疗无法安全实施的情况;且
(七)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
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