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先天性疾病: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收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是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或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5、并发症: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或情况。
6、性传播疾病: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外源性通过性行为或非性行为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
7、法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8、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共同确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9、净保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0%)”。
10、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20%)×[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1、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