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保险人承担下列宠物保险责任:
(一) 宠物意外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进行旅行时,被保险犬类宠物在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遭受由非疾病原因引起的外来突发性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金额给付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的赔偿责任以一次为限。
(二) 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疗机构,导致旅行延误或延长而超出原保险满期日,需将境内日常居住地的犬类宠物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照顾时,保险人依据原保险满期日次日起犬类宠物的寄宿日数给付宠物寄宿费用,每日给付保险金额为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的5%,最长给付宠物寄宿日数为10日。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宠物意外死亡保险: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宠物意外死亡照片;
4、须提供宠物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注销手续证明;
5、中立第三方的证明;
6、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宠物检疫证明;
7、养犬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前项第5项所指中立第三方的证明是指登记合格的兽医院、被保险人住所境内常居地居委会或被境内常居地管理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
(二)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
1、被保险本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2、登记合格的兽医院或合法执业者所出具的载明寄宿日期及日数的寄宿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
3、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宠物检疫证明;
4、养犬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