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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更新)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一 —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条款目录
  • 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条款-太平洋产险

    • 总则
    • 保险责任
    • 释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条款-太平洋产险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0】(附)2047号

  •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旅程延误保险与航班延误保险不同时投保):

    一、 航班延误保险

    (一) 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之较长者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二)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航班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形的。

     

    (三)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航班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旅程延误保险

    (一) 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旅程延误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之较长者为准:(1)自原定出发时间起至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或至交通运送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或(2)自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交通运送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二)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旅程延误的情形的。

     

    (三)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程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 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

    (一) 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抵达目的地四小时后(含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每延误四小时赔偿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八小时。

     

    (二)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2、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目的地机场签发的行李延误或遗失证明文件;

    3、行李托运的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 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

    (一)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遗失、遭窃、被劫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2、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上述旅行证件系指护照、签证、身份证件及其他旅行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

     

    (二)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3、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 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

    (一)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或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取消或中断行程时,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额内赔偿已支付但未消费、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2、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一周内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前往目的地的橙色或红色旅游预警信息,必须取消行程时,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额内赔偿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二)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中断或取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三)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身故或病危,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签发身故或病危的相关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4、支付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 旅行延期逗留保险

    (一)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家属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以及按被保险人预定的酒店星级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延期逗留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非因本条第(一)款所列原因不愿或不能返回旅行出发地;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三)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延期逗留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随行家属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和住院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4、支付各项额外费用的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 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一)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携带的下列必需的旅行自用行李物品:

    1、衣物;

    2、箱包;

    3、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脑、摄影器材、随身听等便携式设备;

    4、运动装备;

    5、其他随身携带物品。

     

    (二)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第三方的盗窃或抢劫;

    4、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被盗窃、抢劫,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取得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同一物品,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与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不同时给付。

     

    (三)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任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损耗或磨损;

    2、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3、被海关或行政部门没收或扣留;

    4、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5、对于被保险人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中的易燃、易爆和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3、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证明;

    4、发生第三方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每一保险责任项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旅游预警信息: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发布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预警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向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旅游预警信息:

    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行的家属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保险单生效日前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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