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压骤降或心脏骤停;
(2)急性缺氧或呼吸困难、发绀或呼吸停止;
(3)凝血机制障碍,或无法解释的严重出血。
10.2.7产褥感染
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侵袭,引起局部或全身感染。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发热、疼痛、异常恶露为主要症状;
(2)生殖道感染的炎性包块或脓肿的检查证据。
10.2.8前置血管
指附着在胎膜的脐带血管跨过宫颈内口,位于先露部前方。
10.2.9未足月胎膜早破
指在妊娠20周以后、未满37周胎膜在临产前发生的胎膜破裂。
10.2.10羊膜腔感染
指在妊娠期病原微生物进入羊膜腔引起的感染,包括羊水感染、胎膜感染或胎盘感染,可引起孕产妇体温升高、脉率增快、胎心率增快等临床表现。并经腹羊膜腔穿刺检查,并满足下述条件方法之一:
(1)羊水细菌培养:找到病原微生物;
(2)羊水涂片革兰染色检查:找到病原微生物;
(3)羊水涂片计数白细胞:≥30个白细胞/ml。
10.2.11子宫翻出
指分娩时以子宫内面翻出为特征的并发症。包括下面二者之一:
(1)部分翻出:宫底翻出于子宫下段及子宫颈口;
(2)完全翻出:子宫体部及下段完全翻出而暴露于阴道外。
10.2.12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是一种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10.2.13脐带肿瘤
为脐带血管上皮肿瘤,可发生于脐带的任何部位,多发生于脐带的胎盘端,包括畸胎瘤、血管瘤、粘液瘤等。
10.2.14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10.2.15子宫切除
指在分娩或医疗时,出现产科急性子宫出血导致被保险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接受的子宫切除手术。
10.3医疗机构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
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10.4手术
指医生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进行的切除、缝合等治疗。以刀、剪、针等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的操作,来维持患
者的健康。是外科的主要治疗方法,俗称“开刀”。
10.5合理且必要的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
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须:指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须由保险人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0.6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10.7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普通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
体征,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10.8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9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内采用人工或药物方法终止妊娠称为早期妊娠终止,也可称为人工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