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9)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10)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11)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2)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13)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4)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15)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16)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7)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8)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19)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
20)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21)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22)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23)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24)易燃、易爆、危险品;
25)日用消耗品(如护肤品、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动物、植物、食品、烟(包括烟草或烟草制品、电子烟)、酒、药品或保健品;
26)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27)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28)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如交通卡、购物卡/券、会员卡、电话卡等)、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29)门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据;
30)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31)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32)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33)租赁的设备(如网上租借的wifi设备等);
34)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设备(如房间钥匙、房卡等);
35)钥匙(如房屋钥匙、汽车钥匙等);
36)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37)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34)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35)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36)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37)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等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38)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39)被保险人原出发地(见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40)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41)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