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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中意财险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陆路运输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交通管制或承运人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原计划旅程以外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支付该被保险人产生的上述额外费用。

延误时间的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上述事故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其等待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成功办理登乘手续,或虽成功办理完登乘手续,但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本附加险承保的原因导致者除外;

(二)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四)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的任何损失,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对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文件。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交该书面证明。

 

第七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交通票据原件,包括机票、登机牌、船票等;

(五)承运人出具的关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1、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2、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3、承运人超售:指由于承运人出售的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而必须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他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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