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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现金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中意财险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或存放于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书面遗失证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自行遗失等遗漏或疏忽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已经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八)非随身携带,且未寄存于登记入住的酒店内,或未存放于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

(九)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第四条

以下财产的遗失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寄存时未在酒店进行实名登记的个人现金;

(二)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三)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旅行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遗失;

(四)发生于原出发地的个人现金遗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至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日期结束。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

如本附加条款项下承保的个人现金遗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遗失的,被保险人需提供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四)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如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个人现金被找回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1、个人现金: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现金,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等除外。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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