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妊娠、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2)脊椎病的治疗;
3)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4)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6)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7)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8)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9)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所产生的费用;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先天性疾病(见释义8.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0)因慢性病,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8.4)及其并发症;
11)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2)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8.5)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14)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17)被保险人在境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治疗,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8)被保险人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治疗;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的治疗;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22)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